东快讯(记者陈颖旭)因为版权问题,“今日头条”终于上了传统媒体的“头条”,更让“今日头条”创始人意想不到的是,他们“搬运”新闻,竟将自己“搬”上法庭的被告席。
昨日,《新京报》发表社论,称手机APP客户端软件“今日头条”未经授权采集传统媒体的内容,涉嫌侵犯内容版权。该社论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当日下午,“今日头条”发声明否认侵权,并称“是媒体朋友产生了误解”。
据悉,“今日头条”是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一款基于数据化挖掘的信息推荐引擎,该公司自称,“我们不生产新闻,我们是新闻的搬运工”。
对此,《新京报》在社论称,事实上,“今日头条”搬运的不仅是新闻,更是版权。互联网发展会带来各种新技术,但基本前提是不能伤害原创内容的创新;不能把别人的“头条”抄袭成自己的“头条”。
面对质疑,昨日下午,“今日头条”发声明否认侵权,称“今日头条”是依靠数据挖掘与机器学习来为用户自动推荐信息的工具,是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连接人与信息的新服务,由于这种方式与以往的工具和服务都不太相同,有些媒体朋友产生了误解。并称若媒体网站对“今日头条”上的内容有异议,可做断开链接处理。
对于“今日头条”的“危机公关”,不少网友并不买账,有网友称,“今日头条”是将“天下文章一大抄”提炼总结而又深加工了。”
此外,据媒体报道,日前,享有《广州日报》网络传播权的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因著作侵权向拥有著名客户端《今日头条》的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6月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本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相关内容见A14版)
本报专访《新京报》特约评论员朱巍
“今日头条”应当承担侵犯版权的责任
东快讯(记者陈颖旭)国内资讯App应用“今日头条”日前宣布获得1亿美元投资,实现超过5亿美元的估值。该消息宣布后,立即引发了部分传统媒体的质疑:“今日头条”涉嫌侵犯内容版权。面对媒体质疑,“今日头条”急忙发声明称:“所有内容都经合作伙伴授权”。
“今日头条”上有多少内容来自于合作伙伴的授权?昨日,东快记者就此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新京报》特约评论员朱巍。
朱巍称,如果事实像“今日头条”所称:“所有内容都经合作伙伴授权”,那为什么会引来众多媒体的批评炮轰,又怎么会因为版权问题被媒体告上法庭呢?
“‘今日头条’的内容不可能都经过授权。”朱巍分析,首先是作者授权,作者几乎不会向他们授权,记者、编辑辛辛苦苦采写稿件,被“今日头条”一句轻描淡写的“我们不生产新闻,我们是新闻的搬运工”就据为己有,这不是侵权是什么。转发他人作品理应付费,这是人尽皆知的法律常识,但这款软件有没有尊重版权人起码的权利?
其次,即便“今日头条”得到了部分转载网站的授权,这些转载网站或许也得到了版权人的授权,但转载网站本身没有权利再做一次授权,他们也不会去做二次授权,他们最多会写一个合作协议,而这种合作协议从版权的角度上看,也是没有法律效果的。
“今日头条”的相关负责人张一鸣此前曾表示,“今日头条”将会把媒体、用户以及广告主形成一个共赢的媒体生态系统,但号称融资1亿美元的“今日头条”又有多少花在版权上?又有多少阅读利益会返还给媒体?
对此,“今日头条”抗辩,他们通过深度链接,给被链网站的导入流量,让被链网站获得用户访问以及影响力。但在朱巍看来,事实并非如此,传统媒体或者传统媒体网站其实不太需要这样的流量,即便这样的做法给被链网站增加了流量,也不能抵消其侵权的事实,因为侵犯著作权除了财产的损失,还有人身权的损害。“即便有广告收益,也只能弥补一部分财产权损害,但人身权呢,我让你用我的名字了吗,让你发我的文章了吗。”朱巍说。
此外,“今日头条”还辩称,在移动互联网上,用户需要一种全新的、与众不同的连接人与信息的产品和服务,能够让用户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更具效率地获取有用的信息,在手机上减少寻找、筛选信息的时间成本,随时随地都能够得到自己最想知道的信息,用户需要信息推荐的入口。
对此,朱巍认为资讯App应用确实是一种创新,不过也触及了版权法所容忍的底线,因“今日头条”已经成了内容提供者,它应当承担侵犯版权的责任,这在法律上是没有争议,我国近年来多有此类判例,“今日头条”不能用“搬运”作为抗辩理由。此外,朱巍还表示,技术没有道德可言,技术与道德不一定成正比,必须要法律上赋予其道德性,它的APP做得再好,前提是必须合法,如果不合法,它越先进越反动。
《新京报》昨日A2版社论
“今日头条”,是谁的“头条”
互联网发展会带来各种新技术,像“今日头条”这样的网络应用新秀将层出不穷,但技术的发展不应当带来版权保护的恶化。
近日,“今日头条”手机APP宣布获得一亿美元投资,并实现高达五亿美元估值。在看到其经济上“成功”的同时,更值得关注的恐怕是其背后的版权问题。
“今日头条”作为手机APP客户端软件,本身并非作品内容的创造者,而是以及时整理和转发当日的“头条新闻”闻名。在版权法领域中,转发他人作品理应付费,这是人尽皆知的法律常识,但这款软件有没有尊重版权人起码的权利?“今日头条”的口号是“我们不生产新闻,我们是新闻的搬运工”,但事实上,其搬运的不仅是新闻,更是版权。所谓的“新闻搬运工”,掩盖了侵权的事实。
虽然“今日头条”内容发布形式与其他客户端相比,存在一定特殊性,其多以链接其他网站内容的形式做出,而非直接转载他人作品。“今日头条”忽视版权的抗辩,也正是称自己属于“链接搜索”的方式,而非“复制粘贴”的方式。不过,这种通过链接发布新闻信息的方式不仅不能形成有效抗辩,而且还是典型的侵权行为。
首先,“今日头条”所展现的新闻并非用户直接使用搜索引擎精度搜索得来的,而是该款APP事先通过对信息的整理、归类、排行和大数据算法之后,得到“二次加工”的新闻。这种通过经营者自身行为展现新闻的方式,在版权法领域是典型的侵权行为,这早已是国内外版权司法实践中达成的共识。
其次,通过“今日头条”搜索展现给用户的信息,在网络版权法中被称为“深度链接”,即链接对象并非对方主页,而直接达到二三级路径以下的最终目标,虽然省去了用户反复查找新闻的烦恼,不过也触及了版权法所容忍的底线。“深度链接”判例多年前就已被欧洲法院所确立,我国近年来多有此类判例,法院都援引“深度链接”加以判决。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深度链接”几乎等同于剽窃。
内容发布者都应该懂得“内容为王”的新闻定律。版权法要求尊重作者的权益,并非单纯为了作者的经济利益,而是在于鼓励创新,鼓励更好的作品出现。
长久以来,“窃书不算偷”的思想,一直误导中国版权保护之路,从影视剧到文学作品,从新闻剽窃到科研抄袭,我国因版权保护乏力造成的“软实力”弱化的苦果,直至今日尚未消除。原创得不到保护,创新发展从何而来?
在互联网时代,固然是要鼓励技术创新和所谓的盈利模式创新,但基本的前提,是不能伤害原创内容的创新;不能把别人的“头条”抄袭成自己的“头条”。互联网发展会带来各种新技术,像“今日头条”这样的网络应用新秀将层出不穷,但技术的发展不应当带来版权保护的恶化。
这就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及时应对新挑战,而我们的法律完善、司法公正和政府管制,以及资本的追随、社会的认知,也应当立足于保护创新的源泉。新京报
(原标题:“今日头条”惹上大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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