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加油卡为销赃工具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2024年的一天,有陌生人添加蒋某为微信好友,称可提供兼职机会,只需帮公司跑腿即可赚取辛苦费。两年前,蒋某曾因向他人出借名下银行卡,用于转移电诈资金,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验丰富”的他知道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但为了赚取好处费还是决定铤而走险。
次日,蒋某携带陌生人提供的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名为“杨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按照陌生人的指示前往某加油站,谎称自己是持卡人杨某,并以该公司名义办理了加油卡。之后,在陌生人向该油企账户转账后,蒋某凭借转账凭证向加油卡内充值65万元。
经公安机关调查,陌生人用于加油卡充值的65万元是电信网络诈骗的赃款,而这些充值后的加油卡后续在某网络二手平台以“优惠加油”的形式快速销赃,短短三日便全部出售完毕。
2024年12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其累犯、从犯以及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最终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案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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